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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」部分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3、14、15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6年4月27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1730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7/4/27
發文日期:2017/4/27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62901730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」部分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3、14、15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決議「三讀通過」,並經本府106年4月27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1730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2項及雲林縣議會106年4月14日雲議議民臨13、14、15字第1060000614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縣警察局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並將備查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-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修正條文